• 2019-10-21核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總額中扣除死亡者與配偶合併報繳之綜合所得稅適用原則及計算公式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 108 8 23 日台財稅字第 10800574710

一、被繼承人死亡年度及以前年度之所得,以生存配偶為納稅義務人,其於被

    承人死亡日後繳納之綜合所得稅,屬被繼承人所得部分,依第二點公式計算

    之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之綜合所得稅,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

  1項第8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二、計算公式:各年度應納未納之綜合所得稅×[(1-股利及盈餘之稅額比率

    × 被繼承人之所得比率+股利及盈餘之稅額比率×被繼承人股利及盈餘之

  得比率]=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之綜合所得稅。

三、前點比率計算及說明如下:

   () 股利及盈餘合併計稅

1、「股利及盈餘之稅額比率」及「被繼承人股利及盈餘之所得比率」皆

為零。

2、被繼承人之所得比率=〔被繼承人及其配偶所得(含股利及盈餘)—

配偶所得(含股利 及盈餘)〕÷被繼承人及其配偶所得(含股利及盈

餘)

() 股利及盈餘分開計稅

1、股利及盈餘之稅額比率=股利及盈餘分開計稅應納稅額 ÷(全部應納

  稅額-扣繳及抵減稅額)。但全部應納稅額減除股利及盈餘分開計稅

  之應納稅額與扣繳及抵減稅額小於零者,股利及盈餘之稅額比率以1

  計算。

2、被繼承人之所得比率=〔被繼承人及其配偶所得(不含股利及盈餘)

  -配偶所得(不含股利及盈餘)〕÷ 被繼承人及其配偶所得(不含股

  利及盈餘)。

3、被繼承人股利及盈餘之所得比率=〔(被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股利及盈

  餘-配偶之股利及盈餘)÷ 被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股利及盈餘

4、全部應納稅額=各項應納稅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扣抵

  海外已繳納所得稅 可扣抵稅額後餘額。

三、廢止本部 73 年 01 30 日台財稅第 50708 號函及本部賦稅署10311

  28日臺稅財產字第 10304037360 號函。

 

部 長 蘇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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