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07-01銀行對購屋及消費性貸款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收取應符合公平合理原則

  金管會檢查局107年度對本國銀行辦理金融檢查,發現金融機構辦理個

人購屋貸款或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倘借款人發生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對借款

人收取之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的計收基礎有不一致情事,部分銀行有以「當期

應攤還本息」、或以「當期應攤還本金」(小本金),或以「未還本金餘額」

(大本金)等基礎計收。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針對銀行辦理個人購屋貸款及消費性無擔保貨款遲

延利息及違約金計收宜有合理一致基礎,金管會擬具相關處理原則,並於

108年0619日邀集35家本國銀行(含法遵人員)、銀行公會共同開會研商。

會規範自108年07月01日起,各銀行對於購屋及消費性貸款有關遲延利

及違約金之收取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對於借款人發生遲延還款,且屬非連續違約狀態(如出國、因公繁忙

  忘繳),因本金尚未視為全部到期,銀行向客戶收取之遲延利息及非固

  定金額方式計收之違約金,以「當期應攤還本金」(小本金)為基礎計收

  。
、若借款人及生財務困難,已無法按月正常還款,銀行行使加速條款,

  金視為全部到期,銀行得以「未償還本金餘額」(大本金)為基礎計收遲

  延期間的利息;違約金並得以「未償還本金餘額」(大本金)為基礎收取

  。
、各銀行依實際作業成本能不予計收或提供借款人更優惠之計收方式則

  其約定。
、適用之時間及資訊系統調整:各銀行依上開處理原則檢視現行計收方

  ,如相關資訊系統及契約內容有需調整者,應於1089月底前完成。其

  中針對加速條款行使前,以「未償還本金餘額」(大本金)計收違約金者

  ,自10871日起即不得再以大本金計收,其餘計收方式則可於資訊

  系統及契約內容調整完畢後始依上開處理原則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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