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11-08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第五點、第七點及第二點附件一、第三點附件二修正規定

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第五點、第七點及第二點附件一、第三點附件二修正規定

五、(刪除)

七、依本規則附表一規定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許可使用細

  目,其使用地主管機關依附件二規定辦理。

  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使用案件,應徵得附件二直轄市或縣(市)各使用

地主管機關(單位)同意。但鹽業用地及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經使用地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者,依其規定。

前項受理申請許可使用案件並應加會下列有關機關許可:

(屬山坡地範圍內者,為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單位)。

(屬原住民保留地範圍內者,為原住民保留地管理機關(單位)。

(經劃入風景區或風景特定區經營管理範圍內者,為該管觀光主管機關。但基於防

    洪救災需要依水利法相關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涉及建築者,為建築主管機關(單位)。

 (涉及環境保護者,為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單位)。

 (涉及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者,為自來水事業機構或其管理機關;涉及飲用水水源

   水質保護區者,為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單位);如其又屬水庫集水區者,為集水區

   治理單位。

 (涉及河川區域土地者,為河川管理機關(單位)。

 (申請作為畜牧設施者,為水利、環保、水源保護及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單位)。

 (屬沿海自然保護區或沿海一般保護區範圍者,為保護區主管機關(單位)。

 (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單位)。

第二項申請許可使用案件屬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者,應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四

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或取得合法水源證明。

 

<返回列表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