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11-08原住民保留地設定耕作權或農育權,申請之額度換算至得設定面積

原住民族委員會                     中華民國105912
    原民土字第10500517182

 

核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人僅申請設定耕

作權或農育權,得將另一權未申請之額度換算至得設定面積。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原住民得申請設定耕作

權一公頃及地上權(農育權)一點五公頃,同條第二項規定,耕作權與地

上權(農育權)用地兼用者,應合併比例計算面積。依其立法意旨,每人

均具有申請耕作權及地上權(農育權)之面積額度,故倘申請人僅申請設

定耕作權或地上權(農育權)單一他項權利,亦得將另一權利未申請之額

度換算至得設定面積。至計算方式,採下述合併比例換算公式辦理:

(一)農育權設定面積上限=1.5+(1-耕作權設定面積)×1.5

(二)耕作權設定面積上限=1+(1.5-農育權設定面積)÷1.5

 

                    主任委員 夷將‧拔路兒
                         Icyang
Parod

 

<返回列表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