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11-08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百零三條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應依每年郵局一年期定存利率做調整

第二百零三條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一、民法第二百零三條關於「若法令無特別規定,當事人亦無特別約定,不可無法定利率,以杜無益之爭。」之原初立法理由,係斟酌民國十八年時之我國社會民情,故訂定為百分之五,然今社會狀況已截然不同,為因應低利率時代來臨,各銀行存款利率持續調降,本條原訂之利率,亦應一併予以調降,爰予修正。

二、法定利率依每年郵局一年期定存利率做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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