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12-27公立醫院附設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法律依據:

1.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七條
2. 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8.12.19台財稅字第10800637110號令。

摘要:

公立醫院附設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說明:

一、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設立之醫院,屬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

  第1項第5款規定之公立醫院,其為辦理衛生醫療保健等事項依法設立之附設機構,為公立

  醫院之一部,該醫院及其附設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二、公立醫院及其附設機構非辦理衛生醫療保健等事項使用之公有房地,按實際使用情形,依

  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土地稅法第20條規定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back to l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