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09-18核釋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8.09.11台財稅字第10804008540號令

摘要:

核釋個人10511日以後交易因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

說明:

個人10511日以後交易因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1項各款適用範圍,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

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同法第71規定期限內辦理

結算申報,並得比照本部1048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第2點至第

4點規定辦理:

()交易之房屋、土地係個人於10311日之次日至1041231日間受遺贈

    取得,且該個人及遺贈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

()交易之房屋、土地係遺贈人於1041231日以前取得,且個人於1051

    1日以後受遺贈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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