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
義務人課徵贈與稅案件,與原對贈與人核課之贈與稅屬不
同核課稅捐處分,贈與人及受贈人應納贈與稅之徵收期間
,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自個別繳納通知文
書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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